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在《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基础上,研制《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并在近日发布,作为贷后催收国家标准实施前的过渡条款。
《指引》适用对象广泛,对催收全流程作出了细致的规定。针对问题多发的第三方催收,《指引》强bandao体育,化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防范不当催收、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均应严格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
在受访专家看来,《指引》发布后,催收行业将迎来洗牌,数以千计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将退出市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国家标准、市场规范化标准逐步建立之后,互联网贷款领域的催收行为有望更加规范。
具体来看,《指引》除了适用银行、消费金融、等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开展的催收业务,受让金融机构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也要按照《指引》要求执行。个人网络消费信贷、个体工商户经营贷、个人非网络消费信贷(含信用卡类产品)等产品贷后催收业务,也适用《指引》。
《指引》对催收全流程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催收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并签署个人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岗前培训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基础知识、职业道德、作业规范、网络安全知识和保护客户隐私的相关要求。催收人员每年还应至少进行一次催收业务、意识培训和考核。
传统“呼死你”的催收路子被堵住。《指引》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和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对单一债务人拨通电线次。联系人明确拒绝催收人员的请求或要求催收人员不得再联系的,催收人员不应再与其联系。也就是说,对于欠款的债务人,一天最多只能拨打3次催收电话。而对于他们的亲友家属、委托联系人,如果拒绝催收打扰,催收人员不得继续联系。
另外,无公章的“律师函”“催告函”也行不通了。《指引》明确,以通知函、律师函、催告函等信函形式进行告知式催收的,信函应加盖印章(含电子印章),收件人应为债务人本人;同一信贷产品的催收间隔周期不宜少于7个自然日。在交互式现场催收中,《指引》提出单次应至少两人,不宜超过三人;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与单一债务人主动有效沟通每日不应超过1次。
《指引》还强调,通过发送短信、语音、5G消息等方式开展催收作业的,应符合电信行业相关规范。双方已事先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从其约定。双方未约定催收时间的,不应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催收。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如实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款金额、违约后果。催收人员应客观陈述,不应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有误导性的表述,不应夸大事实,不应编造不存在的事实。
对于金融消费者反应强烈、问题多发的外包催收、第三方催收,《指引》强化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厘清了第三方催收的责权。《指引》提出,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贷后催收业务主体责任,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审慎实施外包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防范不当催收、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组建专门负责催收业务的部门。
《指引》表示,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催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设定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经营资质、持续经营状况、专业能力、作业环境等多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其催收记录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同时,金融机构还应要求第三方催收机构履行书面承诺,包括不将催收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对个人信息保密等。
除了要求第三方催收机构履行承诺外,《指引》还提出,金融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等本机构官方渠道统一公开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债务人向金融机构问询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如实、准确、及时告知。
在外包机构的选择方面,人员配置可谓是重中之重。《指引》规定,不应选用有暴力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及时将不再适宜从事催收工作的人员调离岗位;发现催收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催收行为的,应予以辞退,并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报送信息。
《指引》还进一步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应具有能够满足妥善保管催收数据、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等要求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安全计算环境应至少符合国家标准中二级安全的相关要求,且应依法纳税,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障事宜。
实际上,已经有持牌消金机构在相应渠道披露了合作催收机构。记者注意到,宁银消费金融在官网披露了合作催收机构。在逾期协商流行起来的这两年,以“调解”形式介入贷后的机构也日渐冒头,苏银凯基消费金融今年年初发布了调解咨询项目服务供应商征集的相关公告。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记者表示,这就意味着未来的催收机构,需要通过持牌金融机构评选乃至激烈的项目竞标,才能够正式“登堂入室”半岛bandao体育,。被公示的机构如果出现被投诉等情形,恐怕很快就无缘后续业务。更为残酷的是,行业可能不需要那么多催收机构。
苏筱芮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切评选与竞标类的服务或项目面前,互联网贷款的“二八效应”将会更加凸显。还有一个可能的趋势是,严厉的贷后新规将会倒逼贷前,促使持牌金融机构在风控准入时便调整策略,从而减轻贷后端的业务压力。不论如何,目前数以千计的催收机构将迎来大洗牌。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告诉记者,此前因为责权不清晰,导致委外催收成为催收行业问题多发的根源,《指引》明确了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清晰了委外催收的责权,可以预期多数第三方催收机构将退出市场,将来催收可能更多以自营团队为主,整个市场也会更加规范。
苏筱芮也表示,互联网贷款领域的催收行为有望更加规范。在合规框架下,持牌金融机构与催收机构将持续完善业务流程,在厘清权责的同时,强化与金融消费者的交流及信息披露,共建贷后良好生态。不过,王蓬博认为,要想催收市场更加规范,除了给出市场规范化标准指引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从征信、就业、医疗、消费等各个层面对催收违约人进行制约。
《指引》提出,金融行业和通信行业协会应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合作,建立协同自律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催收业务垃圾信息治理。金融行业协会应对实施催收作业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建立名单库制度;通信行业协会应对提供催收业务通信服务的运营商建立名单库制度。双方共享名单库信息,共同推动催收业务供需方在名单库内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合作关系。催收业务所使用的电话、短信等通信工具应可以溯源到供需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