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捷电气半岛bandao体育,: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0-30 21:44: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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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无锡信捷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

  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虚假记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第七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并置

  第八条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规范运作指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还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在董事会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本制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

  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

  公司出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boyu博鱼中国官方网站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半岛bandao体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九)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十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boyu博鱼中国官方网站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

  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且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

  (五)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未达到前述

  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

  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五)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出现上述第(二)项情形的,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0.03元;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0.02元。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

  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者低于原

  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

  (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及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

  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

  第三十六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

  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

  第三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及时向上海证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六)公司营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如公司出现本条第(八)项、第(九)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的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

  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

  第四十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九)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十)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十三)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知

  第三章信息披露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签署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监事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高管人员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

  第四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过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五条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稿件,均应在经董事会秘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和信息发布的流程

  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

  (五)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

  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boyu博鱼中国官方网站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法务部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及

  第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第六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第六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书面记录以及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董事会秘书应

  第六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第八章信息保密

  第六十八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第(一)至第(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第七十二条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方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事项进行沟通

  第七十三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机构进行沟通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第七十五条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第七十六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统筹安排,指派

  接待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

  第七十七条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

  第十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

  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通知》等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规定

  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八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

  第八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务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第九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第九十一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第九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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